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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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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院关于报送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材料的通知

  院属京区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北京分院将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做到应备尽备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所列备案人员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登记备案工作,认真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见附件1)。表中所列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现任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登记备案人员类型、人事主管部门、是否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证件号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误。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此前曾办理过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已到期的,也要如实登记说明。无因私出国(境)证件者,也需要填写此表,在“因私出国(境)证件号”栏填写“无”。 

  二、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结合2015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督促其将所持证件交由本单位人事部门保管;分院系统在职所局级领导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交由北京分院干部处保管(联系人:闪夜联系电话:62661363),并于531日前完成以上各类集中保管工作。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拒不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各级人事部门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北京分院将适时对各单位情况进行检查。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人事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全面地统计应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并于520日(周三)17:00前,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纸质件加盖各单位公章(同时刻制光盘报送电子版)报至交北京分院人事处(210办公室)。 

    

  联系人:魏莱  联系电话:62661240 

     

  附件: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 

  2.《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3.《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筹)   

  2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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