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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着力培育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新星计划旨在选拔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以项目为依托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富于创新精神的青年科技骨干。 

  第三条 新星计划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通过项目资助形式,为牵头承担科研项目的青年科技骨干提供支持。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 

  2.具有较好外语口语交流能力。 

  3.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当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并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 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同一科技人才不再重复支持。已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不再纳入选拔资助范围。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需登录北京市科技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并由依托单位、市科委逐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依托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包含涉密内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将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三章     

  第八条 新星计划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拔方式包括社会选拔和联合选拔。社会选拔由市科委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遴选,联合选拔由市科委与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进行公开遴选。 

  第九条 社会选拔程序包括初审、会议评审、审定、公示发布等环节。 

  1.初审。采取材料评审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初审小组,主要从申报人的个人履历、科研能力与社会贡献、个人发展潜力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进入会议评审环节的人选。 

  2.会议评审。采取现场答辩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会议评审小组,主要从答辩人综合素质、科研项目创新性与可行性、未来发展计划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入选人员名单。 

  3.审定。根据会议评审意见,审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4.公示发布。将审定通过的拟入选人员名单在市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发布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条 联合选拔依据联合选拔方案进行评审,产生拟入选人员名单。联合选拔产生的拟入选人员名单和社会选拔产生的拟入选人员名单一起审定、公示发布。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市科委对入选人员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并鼓励依托单位进行经费匹配。 

  第十二条 市科委对入选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和培养: 

  1.根据需要,为入选人员推荐一名具有较高水平的导师作为指导顾问,指导其开展科研工作。 

  2.鼓励入选人员参与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科研创新平台和重点学科建设。 

  3.推荐入选人员申报国家或北京市科技人才计划。 

  4.支持入选人员参与技能培训、参观考察、学术沙龙、论坛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入选人员开展跨领域交叉学科合作课题研究,对于牵头承担优秀交叉学科合作课题的入选人员,市科委给予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交叉学科合作课题(以下简称新星交叉合作课题)资助。新星交叉合作课题的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同一入选人员可以同时获得新星计划资助和新星交叉合作课题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依托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工作,为入选人员搭建成长平台,在科技项目申报、资金扶持、政策指导等方面给予入选人员适当支持。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市科委与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科研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新星计划和新星交叉合作课题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新星计划和新星交叉合作课题经费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入选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形成阶段性进展报告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入选人员联系沟通机制和信息更新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入选人员科研进展情况和个人成长情况,加强日常联系。 

  第十九条 入选人员在新星计划执行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国一年以上的,应通过依托单位及时报市科委备案。 

  第二十条 入选人员在新星计划执行期内,工作调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的,应终止任务书的执行,并按照《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任务书内容的,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应依据任务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星计划执行期结束后,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对任务书内容完成情况、入选人员科研情况、个人成长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建立相互衔接配套、覆盖科技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根据入选人员新星计划完成绩效情况,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京科人发〔20025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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