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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急需紧缺”外国人才认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才发展环境,提升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度,促进国际人才在京集聚,现就落实“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精尖缺’外国人才,经外国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外国人才(A类)享受工作许可、人才签证等证件办理及社会保障等便利措施和‘绿色通道’服务”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范围及条件 

  北京地区注册且纳税,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为本市科学技术、互联网信息、金融、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养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及本市重点支持的十大高精尖产业法人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过去两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是全市本行业平均水平2倍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 

  2.世界500强企业在京设立的机构、总部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不含房地产业)。 

  3.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金融机构。 

  4.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外资研发中心。 

  5.北京地区科研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 

  6.北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卫生机构、外资医疗机构。 

  7.北京地区双一流大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和北京市认定的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9.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项目和重点引进项目所在的企事业单位。 

  10.符合“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十大高精尖产业导向的创新型机构。 

  最近两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机构不得列入服务业重点单位名单。 

  二、外国人才认定标准 

  本市服务业重点单位聘用的外国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2.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 

  3.工资收入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 

  4.其他“急需紧缺”外国专业人才。 

  三、认定及办理程序 

  1.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单位范围及条件研究确定服务业重点单位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2.市商务局将研究确定的服务业重点单位名单交换至市科委(市外专局)备案。 

  3.重点单位根据本办法所列外国人才认定条件,对本单位聘用的外国人才向市科委(市外专局)委托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办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认定结果。 

  4.未列入重点单位名单的,需由外国人才聘用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单位承诺书、申请人登记表、申请人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函,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申请单位。市商务局将审核通过的推荐函交换至市科委(市外专局)备案。 

  5.经认定的“急需紧缺”外国人才申请人,由其本人或聘用单位委托人到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部门,按照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可以申请办理与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致的工作许可,对申请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实行“容缺受理”。 

  6.经认定的“急需紧缺”外国人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对其所出具或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服务业重点单位应严格按照外国人才认定标准,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合理提出本单位“急需紧缺”外国人才认定需求。 

  2.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市科委(市外专局)、市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做好“急需紧缺”外国人才认定指导工作。 

  3.市科委(市外专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建立“急需紧缺”外国人才认定工作随机抽查制度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对经核实的投诉举报和随机抽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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