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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

市科委关于征集天津市支持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动更多京冀优质科技成果在我市有效转化和产业化,吸引高端人才团队来津聚集,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进一步带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市科委拟组织开展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支持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津转移转化及产业化。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 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合作方必须为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申报的项目应已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在执行期内,协议签订时间须在2015 1 1 日起至本项目指南发布之日止,且协议在有效期内。 

  2. 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在津转化注册的企业可独立申报项目,注册时间须为 2015 1 1 日起至本项目指南发布之日止。 

  3. 申报项目有一定技术成熟度,拥有与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权益清晰明确。 

  4. 申报项目须有完整的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产品和研发任务。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完成后能够形成批量生产销售或重大应用示范。 

  5. 本计划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二)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 申报企业应是在天津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2. 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3. 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申报人的基本条件 

  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申请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资助经费 

  每个项目申请资助资金额度为 3050 万元。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时, 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在此基础上参照资助档次合理申报,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的数量和比例。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不超过总资金的 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 50% 

  项目申报的市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委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请单位增加自筹资金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项目财政资金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 

  (二)附送材料 

  1. 合作协议书 

  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书。承担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在津转化注册的企业独立申报项目的,可不提供合作协议书,但须提供能够说明技术来源、企业权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2. 企业资质证明 

  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必须提供。 

  3. 证明材料 

  包括项目前期专利、小试成果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样品检测报告、其他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来源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的材料;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等能说明申请单位科研管理水平和研发基础,以及其他能说明单位资金筹措能力的有关材料。以上材料要求申请单位视项目情况酌情准备,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相关内容但没有附说明材料的,项目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三)申报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委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 

  1. 项目内容查重 

  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2. 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 

  2018 年度,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等项目外, 已获得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截至 2018 3 31 日,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科普、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承担有其他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3.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项查重 

  截至 2018 3 31 日,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科普、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承担有 2 项及以上其他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为鼓励有一定基础的项目申请单位加大研发力度,不包括企业集团、转制院所和整编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领军企业以及承担有科技领军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等),不再支持。 

  (四)不予受理的项目  

  1. 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 

  2.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 2 项及以上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 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4. 截至 2018 3 31 日,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未经批准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未按要求执行计划项目年度检查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5. 不属于研发、研究、研制、中试、技术开发等无实质创新研究内容的项目,以及一般技术应用与规模化量产项目。 

  (五)其他要求 

    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产业化指标只作为预期性指标。申报项目需充分估计市场变化,科学合理预测产业化指标,确保项目验收时能达到设定的指标要求。项目的各类技术指标和产业化指标一经申报确认后,直至合同签订为止,不得作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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