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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

市科委关于征集天津市支持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战略,推动三地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与衔接,引导我市优质科技资源积极对接北京创新资源,服务河北省转型发展,市科委拟组织开展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方向 

  支持京津冀三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围绕京津冀协同创新联合开展科技研发、共同组建跨区域科技研发或服务平台,推动三地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与衔接。 

  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为河北省重点地区建设提供服务,围绕服务雄安新区建设、沧州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区创新发展、通武廊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等方面开展联合研发,优先支持服务雄安新区建设项目。 

  支持我市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到北京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北京科技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北京更多优质科技成果来津转化。 

  二、申报项目条件 

  根据支持重点方向,2018 年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分三类,分别为京津冀三地协同创新项目、服务河北创新发展项目、在京设立研发机构。 

  (一)京津冀三地协同创新项目须满足如下条件: 

  1. 申报单位要求是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设计)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及其他为京津冀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的机构等。 

  2. 申报单位须与京冀范围内同类型单位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或者共同组建跨区域协同创新联盟。合作协议要求由京津冀三地共同签订,签订时间在 2015 1 1 日至 2018 3 31 日期间,且协议仍在有效期内。跨区域协同创新联盟 

  要求由京津冀三地共同组建,成立时间在 2015 1 1 日至 2018 3 31 日期间。 

  3. 项目已取得一定进展,项目完成后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整合三地各类创新创业资源、促进三地创新创业合作等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典型性。 

  (二)服务河北创新发展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申报单位要求是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2. 申报单位须与河北省或北京市有关方面(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围绕服务雄安新区建设、沧州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区创新发展、通武廊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等方面开展联合研发、成果应用,协议签订时间在 2015 1 1 日至 2018 3 31 日期间,且仍在有效期内。 

  3. 项目已取得一定进展,项目完成后对服务河北省重点地区创新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对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拓展业务范围、推广成果应用具有积极效应。 

  (三)在京设立研发机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申报单位要求是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及承担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 

  2. 申报单位在京设立的研发机构基础设施完备,并已正常开展科研活动。 

  3. 在京研发机构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等必要的科研条件。 

  4. 在京研发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有必要的研发经费,有持续的研发活动。 

  5. 在京研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四)项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申请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  

  三、申报说明 

  (一)项目资助经费 

  每个项目申请资助资金额度为 305075 万元。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在此基础上参照资助档次合理申报,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的数量和比例。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不超过总资金的 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 50%。项目申报的市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委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请单位增加自筹资金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项目财政资金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 

  (二)附送材料 

  1. 京津冀三地协同创新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 

  1 企业资质。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必须提供。 

  2 三地共同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或联盟章程。申请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 

  3 项目已取得进展情况说明及已投入经费证明材料。已组建联盟的单位请同时提供联盟已开展活动、已取得成绩等的情况总结。 

  4 其他说明材料。包括项目前期专利、小试成果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样品检测报告、其他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来源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的材料;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等能说明申请单位科研管理水平和研发基础,以及其他能说明单位资金筹措能力的有关材料。以上材料要求申请单位视项目情况酌情准备,在实施方案中涉及相关内容但没有附说明材料的,项目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5 所有提供材料请加盖公章。 

  2. 服务河北创新发展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资质。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必须提供。 

  2与河北省或北京市有关方面(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申请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 

  3项目已取得进展情况说明及已投入经费证明材料。 

  4其他说明材料。包括项目前期专利、小试成果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样品检测报告、其他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来源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的材料;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等能说明申请单位科研管理水平和研发基础,以及其他能说明单位资金筹措能力的有关材料。以上材料要求申请单位视项目情况酌情准备,在实施方案中涉及相关内容但没有附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5所有提供材料请加盖公章。 

  3. 在京设立研发机构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 

  1 企业资质。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必须提供。 

  2 在京研发机构场地使用证明。 

  3 在京研发机构研发及管理专职人员清单(包含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岗位等)。 

  4 在京研发机构仪器设备清单(包含仪器名称、购置时间、金额、用途等)。 

  5 在京研发机构已投入项目研发经费证明材料。 

  6 其他说明材料。在京研发机构申请的专利、小试成果报告、样品检测报告、其他能说明研发机构技术水平以及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材料;在京研发机构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等能说明在京研发机构科研管理水平和研发基础的有关材料。以上材料要求申请单位视项目情况酌情准备,在实施方案中涉及相关内容但没有附说明材料的,项目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7 所有提供材料请加盖公章。 

  (三)项目实施期限 

  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申报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委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 

  1. 项目内容查重 

  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2. 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 

  2018 年度,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等项目外, 已获得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截至 2018 3 31 日,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科普、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承担有其他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3.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项查重 

  截至 2018 3 31 日,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科普、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承担有 2 项及以上其他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为鼓励有一定基础的项目申请单位加大研发力度,不包括企业集团、转制院所和整编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领军企业以及承担有科技领军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等),不再支持。 

  (四)不予受理的项目 

  1. 不符合支持重点方向的项目。 

  2.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 2 项及以上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 

  3. 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4. 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 号)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 

    5. 不属于研发、研究、研制、中试、技术开发等无实质创新研究内容的项目, 以及一般技术应用与规模化量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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