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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

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简称扶持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提高科研单位的开发研究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院所为转制前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退库转制科研院所和归口原市科委直接拨付资金的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转制院所)。扶持经费的资金来源是市科技局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转制院所技术开发扶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增强转制院所自主创新和稳定发展能力。

  第三条 扶持经费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科学评估。组织相关专家对转制院所申报的技术开发工作项目方案的可行性、预算的合理性等开展评审论证。

  (二)择优支持。扶持经费对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满足科技发展实际需求,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予以择优支持,并重点支持能够加强和提升转制院所科技创新、科技服务能力与水平的项目;在预算安排上,向论证评分高、预期绩效好的项目重点倾斜。

  (三)合理安排。转制院所应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扶持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扶持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用途。转制院所应当将扶持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建立扶持经费项目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并落实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 扶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为扶持经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持经费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和考评等。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经费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资金的清算等。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扶持经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要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价,明确绩效目标设置、监控、评价和审核流程,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编制申报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九条 扶持经费属于科研开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我市转制科研院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以及相关的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

  第十条 扶持经费主要通过项目形式实施,采取项目前补助的方式。前补助支持方式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项目执行进度核拨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扶持经费支出范围依据《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经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的财务机构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落实项目计划投入50%以上的自筹资金且应当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科技产业政策和扶持经费支持方向,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身创新发展和市场需求,立足良性发展和持续发展,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依据专家意见,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报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核,经公示后,予以立项。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并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的项目实施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报科目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均衡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内容、考核指标,以及申请项目中止、撤项等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扶持经费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扶持经费支持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转固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用中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扶持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核算准确,账目清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到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材料,提交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时申请结项验收,并进行项目评估。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具体工作,主要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扶持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要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实施项目的监督与评估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终止项目执行。对未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转制院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单位一至二年申报资格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预算执行,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合同及预算拨款并追回已拨款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除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外,按照有关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财〔2013〕第2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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