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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服务创新发展。围绕创新型河北建设需求,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以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进重大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引导科技人才服务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有效发挥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创新型河北建设提供科技人才支撑。

  (二)倡导科学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把科研诚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科研不端行为。加强对科技人才科学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鼓励科技人才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引导科技人才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

  (三)尊重科研规律。把握科技创新的长期性、系统性、不确定性,突出评价中长期目标,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业绩和潜力评价、过程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完善容错免责制度,鼓励科技人才增强创新意识,把握创新特点,既奇思妙想、“无中生有”,又兼收并蓄、博采众长,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潜心研究的良好环境。

  (四)优化评价体系。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数量等观念,分类建立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尊重用人单位评价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评价作用,拓宽科技社团、企业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渠道。以同行评价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加快建立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二、分类与标准

  (五)人才分类。根据科技人才的工作性质和科技活动特点,将科技人才分为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等3类。

  (六)评价标准

  根据科技人才不同领域、岗位特点,分类健全涵盖品德、能力、业绩等要素的人才评价标准,注重创新质量、统筹能力绩效、结合团队贡献,实行差异化评价。

  1.品德

  把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和科学道德准则作为科技人才评价的首要因素和基础。重点评价科技人才的爱国情怀,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思想意识,敢于担当、勇于超越、敢为天下先的志向和信心,严谨治学、诚实做人、秉持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以及在坚守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准则,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崇实、唯实、求实的良好学风等方面的情况。

  2.工作能力

  基础研究人才以研究能力、学术影响和学术贡献作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把握基础科学领域创新方向能力,提出、分析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带动研究团队发展、提升学科水平能力。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以技术创新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和产业发展贡献作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对专业领域技术前沿把握能力,共性核心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对产业转型升级带动能力。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科技管理效能、技术支持效果作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社会公益研究人才关注和研究社会、民生及产业发展热点,提出发展建议、决策参考的决策咨询能力,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推进重大科技活动的管理协调能力,实验技术人才的实验技能、操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3.工作业绩

  对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原创性、前瞻性,为产业发展和应用研究提供基础科技支撑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主要包括,主要学术思想、观点被同行关注与认可程度,在国内外权威学术组织和学术期刊任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组织主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会议,受邀在高水平会议作学术报告等情况,以及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优秀创新队伍建设、学科水平提升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主要包括,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创造性和成熟完备性,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转化应用情况,标准制定情况,关键技术推广情况,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对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履责绩效和业绩贡献,社会公益研究人才的成果建议被采纳应用情况和对促进决策科学化实际效果,科技管理服务人才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工作效率、项目执行质量等管理工作绩效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实验技术人才配合研发工作和完成任务质量情况。

  三、方式与方法

  (七)品德评价。以平时表现为基础,注重个人评价与他人评价、正向评价与反向评价相结合。正向评价突出爱国守法、诚实客观、科学民主、团结协作、追求卓越、勇于奉献等情况。反向评价突出科研诚信情况,在科研项目申请、实施、成果形成、成果评价、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以及科研活动全过程是否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可采用民主测评、谈话了解等方式。

  (八)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国际国内同行评价。依据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情况,重点评价国际国内学术领域内的同行认可情况。可采用评审、答辩、业绩展示等方式,支持采用网络评审、视频答辩等信息化评价手段,支持开展匿名评价。

  (九)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评价,依据对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根据创新水平、转化效果和产业化贡献情况,由用户、企业主体、专家等第三方评价产业化程度、经济效益、产品开发等市场认可情况。可采用调研座谈、实地调查、评估等方式,充分体现成果和技术应用主体的评价权重。

  (十)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评价。统筹同行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评价等方式,依据对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业内认可、社会认可情况。可采用专家评估、调查、测评等方式,鼓励采用网络等信息化技术评价服务对象认同情况,支持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评价。

  (十一)综合性科技人才评价。对于从事或参与多种类型科技活动的综合性科技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活动类型和聘用岗位要求,统筹确定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进行综合性评价。

  四、管理与服务

  (十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细化评价标准,自主评价科技人才。支持按照规定设立紧缺、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评价绿色通道。分类别分层次确定评价周期,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实行聘期评价。推动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结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评价人才、组建团队。

  (十三)加快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对科研人员、承担单位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为后续评价提供基础。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对当事人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引导科技人才严格自律,优化人才评价环境。

  (十四)完善人才评价配套政策。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推进京津冀专家库共建共享,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和回避制度,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对目标清晰、方案合理、已经勤勉尽职履责但仍没完成项目的,经确认后可视为结题,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研项目。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完善科技奖励评价指标体系,优化评审内容,引导科技人才心无旁骛、厚积薄发。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避免采用“官本位”激励措施,让科技人才通过创新创造价值,实现财富事业双丰收。

  (十五)营造科技人才评价良好氛围。逐步建立完善规范化、专业化的评价管理系统,科学简化评价程序。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保障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制度,实行评价全过程痕迹化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积极培育发展科技人才第三方评价机构,鼓励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加强科技人才评价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尊重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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