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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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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院所党建研究会的财务管理,保障研究会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开设财务管理专户,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经费收支由研究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委托中科院办公厅财务处代管。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三条 研究会的经费收入:

1.会费2000—5000元(由委员单位承担)。

2.全国党建研究会的适当补贴。

3.委托承担某项工作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4.有关单位的资助。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研究会的经费支出:

1.活动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开展专题或综合性考察调研,组织交流和研讨,进行调研成果征集、评估、推荐和表彰等。

2.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研讨会等。

3.办公费:研究会的日常办公、订购业务书籍等开支。

4.其它必要的合理开支。

第五条 研究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由中国科学院京区党委承担。

第六条 研究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研究会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会审批,日常支出由秘书长负责把关。

第八条 研究会办公室负责每年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财务情况,接受检查监督。研究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全国党建研究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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