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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和性质

中国科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科院政研会,是组织和推动我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交流推广的群众性研究团体。

第二条 宗旨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结合《中国科学院章程》和知识创新工程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着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促进自主知识创新,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的中国科学院服务。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中心。继承“科学、民主、爱国、奉献”的光荣传统,弘扬“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优良院风和“科学院精神”,积极引导员工增强抓住机遇、推动科学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投身科技创新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意识。

(二)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我院广大职工的思想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断丰富职工的精神世界、增强职工的精神力量,满足职工的精神需要,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职工、研究生的思想实际,着力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把握新时期科研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

(四)坚持面向实际、服务基层、贴近群众。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热点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职工、研究生思想活动的新特点,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条 组织领导

本会在中国科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以团体会员方式参加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新经验、新成果的交流推广活动。

(二)指导推动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党组织反映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在我院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三)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吸收、借鉴相关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提高科技工作者、管理干部政治素养,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

(四)表彰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和奖励优秀成果。

(五)组织协调院内外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研讨。

(六)建设宣传阵地,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论著和研究资料。

(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与理事

第六条 会员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院属各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各分院分会、京区协作片研究分会、各专业分会,凡承认本会章程,经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院属各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可根据自愿原则吸收个人会员。

第七条 理事

院属各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各分院分会、京区协作片研究分会、各专业分会负责人为本会理事。

第八条 权利和义务

理事有本会的推选、被推选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工作、培训、会议等有关活动;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理事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向本会反映职工、研究生的思想状况,提供调研报告、经验材料和其他成果资料。

第九条 理事实行单位制,即理事任期内岗位发生变动,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全体理事大会

本会最高机构是全体理事大会,其职责是: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审议通过工作报告;确认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决定本会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

全体理事大会每2年或3年召开一次,经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全体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体理事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全体理事大会的决议;推选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筹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向全体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制定修改本会章程;讨论理事单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议;评审相关研究课题和工作奖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常务理事由各分院分会、京区协作片分会、各专业分会和院机关有关方面推荐,经全体理事大会确认。

第十二条 本会领导

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聘请顾问。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

常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即院政研会秘书处,挂靠院京区党委,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分会

院属各单位成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各分院、京区协作片和各专业系统成立若干分会。

各分会可参照本章程成立理事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成员变动情况及时报院政研会秘书处备案。

各分会秘书长,除履行各自职责外,应接受院政研会秘书处的工作指导,参与全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等活动。

第十五条 秘书长会议

每年召开各分会秘书长会议,组织、部署、落实相关工作。会议由院政研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政研会秘书处承办。参加人员为院政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会秘书长。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院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并接受赞助。各分会、基层研究会的活动经费,分别在本单位的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章程修改程序

本会章程的修改制定,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提出,须经全体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0年3月25日第七次全体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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