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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委员会章程(试行)

  

  共青团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京区各事业单位基层团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共青团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区事业单位团委)接受中共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区事业单位党委)和共青团中国科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的领导。 

  第三条  京区事业单位团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带团建、团建谋创新、创新营和谐、和谐促党建”,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青年特点,积极开展团的活动,全心全意竭诚服务青年。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四条  京区事业单位团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履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教育、引导和服务青年的职责,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各级党委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作为青年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等职能和作用。 

  (二)组织开展对京区各事业单位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使团员青年加深对国情民情院情和改革发展事业的理解和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充分调动和发挥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科技创新中心工作;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青年人才。 

  (四)组织团员青年参与创新与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创业创新、成长成才。 

  (五)及时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关心、维护团员青年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满足团员青年多方面的正当要求,为建设和谐院所作贡献。 

  (六)做好专(兼)职团干部和团学干部的培养、管理和考核,注重团员青年的培养,积极向党组织输送合格人才。基层团组织应加强对同级研究生会的指导。在有条件的单位推行专职团干部制度,协调解决基层团干部待遇等问题。 

  (七)充分发挥青联、研究生会和青年社团等不同类型青年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京区事业单位团委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京区事业单位党委任期同步。 

  第六条  京区事业单位团委人数一般保持在11-13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3-5人,团委书记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初次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京区事业单位团委由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没有条件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的单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名,报经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后产生。委员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八条  京区事业单位团委在两届团员大会或团代会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的,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审批;同级党委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委负责人,并报上级团组织审批。 

  第九条  京区事业单位团委委员因工作调动、超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其团内职务自行卸免,缺额委员应及时补选,并报京区事业单位党委和上级团委审批。 

  第十条  团的干部管理以同级党组织管理为主,上级团组织协助管理为辅。京区各事业单位团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副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待遇。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团委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京区事业单位团委根据工作需要设团委办公室及组织、宣传、文体等若干工作小组,团的基层组织可对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等职务。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京区各事业单位应设立团的组织(以下简称基层团组织)。一般团员在3人以上、3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建立团支部;团员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建立团总支部;团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 

  第十三条 基层团组织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为1-2人。基层团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团总支、团支部。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第十四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由召开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在组织团员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批。 

  第十五条 团学工作应紧密结合,学生会主席一般应为团委委员。委员初次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团委委员因工作调动、超龄等原因,其团内职务自行卸任,团委应及时补选。 

  第十六条 基层团组织每届任期3-5年,原则上与本级党组织换届同步。确因特殊需要提出或延期改选、应事先向上级团组织报告情况,获得批准后进行。 

  第十七条 基层团组织总体上应按照工作体系完善,组织建设健全,主题活动具特色,支持保障有力的标准开展工作,遵循计划、预算、确定方案、宣传、实施、总结的流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京区事业单位团委每年定期召开团委委员会全体会议、团学工作会或培训会,及时传达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研究部署团的工作。 

  第十九条 协作片制度。京区事业单位团委在京区分成若干协作片进行管理。协作片为一片至四片,各片所属单位对应于京区事业单位党委的协作片,片长一般应由京区事业单位团委委员兼任,副片长一般为片长单位的团委书记担任。协作片要定期开展交流、培训、学习,实现资源共享,要切实起到京区事业单位团委和基层团委沟通的纽带桥梁作用。片区的工作一般通过团学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京区事业单位团委负责对基层团组织的考核工作,注重典型的发掘和推广,做好在学生和青年职工中的推优入党工作和各项推优荐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要重视组织建设。做好团员发展、团员登记、团费收缴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层团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由京区事业单位团委组织实施,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在培训内容上要做到与理论学习、与党的中心工作、与团的具体工作、与当前政治时局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基层团组织承担本单位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团支部干部的培训工作以分散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天。 

  第二十四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行政事业拨款、社会和企业的合法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团的经费主要用于团的各项活动、奖励、团员教育等方面。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共青团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京区事业单位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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