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服务至上 科学管理 勤政高效  邮件登陆 办事指南 院机关平台 中国科学院
 
文化园地
首页 >> 党的建设 >> 创新文化 >> 文化园地
 
深化院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新时期办院方针

    为适应科技创新工程发展的要求,中国科学院依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精神,对院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在集中力量做好国家科技奖推荐工作的同时,结合中国科学院的特点,构建以人为本、分类激励的科技奖励体系,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创新热情和为国家科技事业的献身精神。改革的目标:与国际科技奖励发展趋势同步,创建有国际影响的科技奖项,落实新时期的办院方针,提升中国科学院在国家建设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一、中国科学院科技奖励工作历史沿革
   1955年8月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面向全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奖励的国家奖励条例。科学奖每两年颁发一次,由中国科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评审,在1957年5月中国科学院第二次学部委员会议上,全国有34项科技成果被授予奖章和奖金,从而开创了新中国科技奖励活动的历史先河,尔后虽然历经反右、三年自然灾害和“十年动乱”的磨难,中国科学院科学奖停止评审,但其开创的意义和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
   “十年动乱”结束后,中国科技界迎来了科学的春天,国家恢复并重建了科技奖励工作。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奖励了7 657项重大科技成果,获奖者达1 184人。1978年5月,原国家科委组建了由全国各部委参加的科技奖励条例修订小组。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的指导下,根据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构建起国家奖励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在国家恢复和重建科技奖励制度的背景下,我院很快恢复了科技奖励工作,成为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10月31日中国科学院设立了重大科技成果奖,1980—1983年共奖励科技成果896项。
   为了与国家科技奖励工作衔接,我院从1986年开始,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励暂行条例》(1989年)、《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条例》(1986年)和《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励暂行条例》(1997年)简称“三大奖”。1986—2001年我院共奖励科技成果4 512项,获奖人数达32 000多人次。这一阶段的奖励工作对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推动全院科技工作开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院科技奖励工作稳定发展时期,其主要特点与问题是:
   第一,以政府奖励渠道为主。科技奖励属于国家奖励体系中的部门科技奖励(与省、部级同级),是推荐国家科技奖的重要基础,但政府色彩较浓,奖励渠道单一,不能充分反映科研机构的特点和科研活动的内在规律,缺乏与国际科研机构相衔接的独立的科技奖励机制。
   第二,以奖励成果为主。科技奖励的对象是科技成果,即以科技成果的科学水平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价,而对于完成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一般不进行评价。这种奖励模式没有体现以人作为创新第一要素的理念。而且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评价体系也不利于激励科技人员的创造潜能,往往易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第三,价值取向模糊。科技奖励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部分获奖成果水平不高,对社会的影响力弱,客观上使一些研究人员易将获奖作为研究工作的目标和研究过程的终点。
   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我院原有的科技奖励制度在激励、引导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营造尊重知识的文化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获奖数量多、整体水平不高;缺乏对人的奖励,激励效应差;对不同性质的科技成果缺少分类评价标准等问题。这与科学的发展和社会对我院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二、落实新时期办院方针,深化院科技奖励制度改革
   为了适应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发展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办院方针,激励科技人员的创新意识,我院在1999年院科技奖励工作初步改革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工作的改革,通过探索与实践,逐步构建起新的中国科学院科技奖励体系。
   构建新的科技奖励体系是遵循以人为本、注重原创、分类评价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科技工作的客观规律,吸收和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来进行系统设计。
   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新的奖励制度要能够有效激励科学家个人的工作热情、求知欲望和创造潜能,而且还要奖励做出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集体,鼓励和倡导科研团队协作攻关的精神。
   注重原创就是要引导科技人员敢为人先进行原始创新,鼓励学科交叉、系统集成。2002年11月27日,路甬祥院长视察电工研究所时指出:“中国科学院存在的价值就是要做企业不能做,大学也比较难做的工作。” 因此,院的奖励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激励科技人员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世界第一的原创性科技成就;在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的科技工作中做出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和高技术产业化的科技成就,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就。
   分类评价就是要坚持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成果采用相应的价值取向评价标准。对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主要是以论文水平、论文的引用等指标为主;高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主要以对国家、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对国家GDP的增长贡献和经济或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评价;社会公益研究以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和社会效益影响等指标进行评价。因此,针对不同的研究工作,建立不同的评价体系,有利于提升各类科技人员持续创新能力。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院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停止评审院科技成果奖,集中力量做好推荐国家科技奖的工作。推荐国家科技奖一直是我院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56—2001年我院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共290项,占国家授奖总数的41.5%;获国家技术发明奖158项,占总数5.3%;获国家科技进步奖427项,占总数4.9%;获国家最高科技奖2人,占总数50%。可以看出,我院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比例较低,需要我们做出更大的努力。要通过不断推出高水平的重大成果和加强院推荐国家科技奖的管理,来激励全院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2)鼓励全院各研究所融入社会、面向用户,充分利用省(市)或有关部门科技奖励渠道,积极申报省级和国防、公安、安全部门科技奖。通过申请省(市)地方以及有关部门的奖项,了解社会、参与竞争、扩大影响,为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安全、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3)建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院科技奖励工作的重点将转移到对创新主体——杰出人才和优秀团队的奖励,即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个人和做出重大科技创新贡献的集体。
   三、认真做好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选工作
   我院于2002年11月颁布《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和《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主要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成果的个人和集体,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对于重大成果的认定标准,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二)在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或高技术产业化中,为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或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显著社会效益;(三)在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候选者由院直属单位推荐,或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5名科技专家联名推荐。院直属单位每届只能推荐1个候选者;5名及其以上推荐专家每届可联名推荐1个候选者。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奖者不再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上报材料之前,应征得候选者的同意。
   评审工作实行两级评审,即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和院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建议名单;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院总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在一个月内受理异议;院长办公会议对院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批后,由中国科学院院长签署奖励证书并颁发奖章或奖杯。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主要特点:
   (1)奖励创新主体——优秀个人和集体
   奖励对象由科技成果转变为奖励科技人员,这是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所具有的最重要的特点。 “个人”指在推荐期间为院属单位的聘任人员。对于同一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一般只授予一个人;但对于确属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组(可以分属不同院属单位)独立工作并形成同一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最多可同时授予两个个人;“集体”指同一重大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组成的团队。主要完成人员应主要是院属单位的聘任人员,也可包括国(境)内院外单位人员,排名不分先后,最多不得超过20人。
   (2)主要奖励优秀个人和集体的亮点工作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不是对科技人员所做科技工作的积分式评价,而是对所做的重大科技创新亮点的评价。通过奖励科学家的亮点研究成果,激励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冲动,同时也创造一个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创新文化氛围。
   (3)开放式的评价机制
   建立开放式的推荐、评审模式。体现在:一是5名院内外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的同领域知名专家可以联名向院推荐院属单位的优秀个人和集体;二是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人员组成上,院外科技专家的比例不能低于10%。评审结果将在《科学时报》、《科技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4)奖励形式为荣誉性
   该奖项为荣誉性奖励,既体现了我院科技人员为祖国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又体现了国际科技奖励的通行做法。同时大力倡导和激励科技人员发扬奉献精神,为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通过杰出科技成就奖的奖励活动,促进创新文化的建设,培育不断创新、不断进步和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获奖者由中国科学院院长签署奖励证书并颁发奖章或奖杯。
   (5)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目前国内外大多数科技奖励,一般为每年推荐、奖励一次,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为每两年推荐、评审一次;坚持高标准,每届奖励10个个人或集体。
   2003年院将首次实施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选,相信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各研究所和广大科技人员支持和参与下,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进行推荐和评审,我院将会有更多的优秀人才和优秀团队脱颖而出,开创科技创新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许平、杨兴宪、王喜敏、刘继昱)

 
 
 
Copyright 1996- 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 京区党委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285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9106号
电话/传真:(010)62661266/(010)6266124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18号紫金数码园1号楼 邮编:100190 EMAIL: dwxcb@cashq.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