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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学艺术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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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院文联)是在中国科学院京区党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繁荣科技文化、创新文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动员和组织我院广大文学艺术爱好者,围绕我院中心工作,不断提高我院文学艺术创作和表演水平,积极推动我院创新文化建设,努力丰富广大职工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三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工作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团体会员开展人员培训、文艺创作、文艺演出、成果展示、对外交流等项活动,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各团体会员积极为院属各基层单位培训文艺活动骨干,协助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文艺活动。

第六条 组织团体会员积极参加我院、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社区举办的演出和展览活动。

第七条 加强同院内外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本会团体会员工作和艺术水平的提高,并增进友谊和团结。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院性的单项文艺协会凡承认本会章程,经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所属各单项文艺协会可根据各自规定吸收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以在职职工为主。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实行监督。

2.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活动;向本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在京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以团体会员方式参加中国文学艺术届联合会或中国作家协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大会。全体理事大会每届举行一至二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荐连任。

第十三条 全体理事大会的职责是:

聘请顾问;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协商推选或确认本会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审议本会财务工作;审批各单项协会聘任的名誉主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副秘书长由单项协会秘书长担任,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团在全体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会议形式主持本会会务工作。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本会秘书处设在京区党委宣传部,对主席团负责。

第十七条 由院文联秘书长和各单项协会秘书长举行秘书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落实主席团会议精神,讨论院文联工作方案,协调各协会工作进展;审议须经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各项议案。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院京区党委和院工会的拨款、有关职能局的拨款、项目经费、社会捐助等。本会所属各协会可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预决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各单项协会应根据本章程修订各自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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