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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中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12]23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进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维护搬迁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房改政策,现就职工住宅建设中涉及的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搬迁安置住房及产权性质 

  本通知所称搬迁安置住房,是指在京中央单位在职工住宅建设中用于安置搬迁户的住房,包括回迁安置住房和异地安置住房。搬迁安置住房统一纳入职工住宅体系,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二、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政策 

  (一)搬迁户原住房属于房改房或者商品房(含私房)的,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不受时间限制。交易时,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搬迁户原住房属于职工住宅的,搬迁安置住房暂时不得上市交易。 

  (二)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与搬迁户对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另有限制性约定的,从其约定。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应当填写《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记表》,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备案后,在住房档案中注记“不宜上市交易”。 

  三、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流程 

  (一)产权人向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原产权单位对该住房是否属于搬迁安置住房及产权人原住房产权性质进行审核。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原产权单位出具《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并在住房档案中注记“允许上市交易”。 

  (二)产权人填写《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交易办公室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搬迁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  

  3.搬迁安置住房购房合同; 

  4.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 

  交易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在《登记表》上加盖交易办公室印章。 

  (三)产权人持加盖交易办公室印章的《登记表》以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签约及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安置单位在售房时统一收回搬迁户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在搬迁安置住房购房合同中明确由搬迁户授权安置单位在原房屋拆迁灭失后,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本通知所称在京中央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及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 

    

  附件:1.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记表 

        2.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 

        3.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记表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印)               (印)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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